(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晋暑与谭顺秀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晋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章宏春,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顺秀,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再审申请人彭晋暑因与被申请人谭顺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晋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谭顺秀因与打秤员方敏在称量先后顺序上发生争吵,谭顺秀先打了方敏一记重重耳光,方敏才拿起塑料包装带砸向谭顺秀,至于有无砸中监控录像没有拍到,方敏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谭顺秀受伤,侵权责任人也是方敏。方敏作为打秤员,其职责是为顾客提供称量服务,其还击行为超出了彭晋暑的授权范围,与履行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内在联系。二、一、二审将谭顺秀的所有医疗费用认定为本次案件损失,认定事实错误。谭顺秀受伤部位是面部,根据医院诊断意见,此类外伤治疗费用绝不会近4万元。谭顺秀受伤几个月后再去医院住院,医院诊断书中有高血压、三叉神经痛等与本次伤害无关的疾病,大部分用药是用于治疗高血压等疾病,与治理骨折无关,这些医药费不应认定为本次案件的损失。彭晋暑申请对谭顺秀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以确定用于治疗骨折的确切费用,请求法院再审改判彭晋暑无需向谭顺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敏作为打秤员,其与顾客谭顺秀发生争吵并致谭顺秀受伤的行为,虽超出了彭晋暑作为雇主对其的授权范围,但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方敏工作期间,且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彭晋暑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晋暑提出的方敏侵权行为超出其授权范围、与履行职务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谭顺秀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谭顺秀承担30%、彭晋暑承担7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适当,彭晋暑提出的方敏属正当防卫、是否应承担责任尚不明确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彭晋暑提出的治疗费用绝无近4万元之多、医院诊断书中有××、大部分用药用于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理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彭晋暑提出的对谭顺秀的相关医疗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彭晋暑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彭晋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晋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