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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唐浩铭与唐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唐某甲,男,生于2010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系原告唐某甲母亲。被告唐某乙,男,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全仲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庭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