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汀执行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桂庭与廖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庭,廖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1028-1号申请执行人袁桂庭,男,1949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平平,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袁桂庭与被执行人廖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廖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平平所有的小型轿车。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袁桂庭向本院书面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袁平平所欠的10000元,同意放弃其他权利,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并要求解除对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平平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