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先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思超与李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思超,李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先民初字第78号原告姜思超,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树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姜思超与被告李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胜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思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思超诉称,被告因养鸡导致资金紧张,2013年5月18日、2013年9月14日分两次从原告姜思超处购买鸡饲料,2013年5月18日赊欠鸡饲料款9,665.00元,2013年9月14日赊欠鸡饲料24袋,每袋139.50元,共计3,348.00元。被告李树明给原告出具���据两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树明立即给付欠款13,01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养鸡导致资金紧张,2013年5月18日、2013年9月14日分两次从原告姜思超处购买鸡饲料,2013年5月18日赊欠鸡饲料款9,665.00元,2013年9月14日赊欠鸡饲料24袋,每袋139.50元,共计3,348.00元,被告李树明给原告出具欠据两张,上述欠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欠据2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姜思超与被告李树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树明给原告姜思超出具欠据2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买卖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原告姜思超要求被告李树明给付贷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明给付原告姜思超贷款13,0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李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