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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齐林与乌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林,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齐林,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乌兰,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齐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支付执行费143元。现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审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