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齐林与乌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林,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齐林,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乌兰,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齐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支付执行费143元。现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审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