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磨某。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磨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清楚,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宾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