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某甲诉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35号原告梁某甲(系被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爱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父亲,2005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之母王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由其母直接抚养。自2013年5月份始,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200元至今。2015年后,因原告工作调整,薪金两次下调,已经不足原收入的50%。现原告家庭负担增加,再婚后于2014年5月又生育一女,再婚后妻子没有稳定收入,又加上父母年事已高需赡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600元至被告独立生活止。被告梁某乙辩称,被告现正是花钱多的时候,每月伙食费500元,生活费一个星期100元,还要学习、吃穿、换眼镜等,被告有哮喘病,需药物维持,还要整牙,现整牙已经两年,费用1万多元;原告不能因自己工资调整要求降低抚养费,被告很多费用都是母亲自己承担,有些是无法计算的。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单位出具的工资变更前后收入证明2份,拟证明工资变更前后的收入差距。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收入并不低,比被告母亲收入还高。按照原告收入的30%,1200元的抚养费是差不多的。2、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2013)东少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各1份,拟证明2005年4月22日,原告梁某甲与被告之母王某某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被告梁某乙由其母王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60元;2013年后增加到1200元,原告2015年工资收入仅为2013年的一半,现再支付每月1200元抚养费没有能力。被告质证认为,证据属实,但调解到每月1200元抚养费也是综合考虑,因当时原告工资收入非常高,调解时并没有按原告工资收入的比例。3、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一组,拟证明原告按时支付被告抚养费。被告质证认为,每个月打的是上个月的抚养费。4、户口本,结婚证,再婚后妻子与孩子的身份证,再婚后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告再婚后2014年5月4日又生育一女。被告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潍坊眼科配镜单据、东营市飞乐琴行吉他费用单据各1张,拟证明被告配眼镜、学吉他的花费。原告质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抚养费以外的费用不应承担。对经被告申请,本庭依法调取的原告梁某甲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质证认为证据属实,原告工资收入截止2015年4月份并不低。原告质证认为,证据属实是其总的收入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母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4月22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由其母王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60元;2008年1月22日经法院调解增加到680元;2013年5月22日,原告再次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增加到1200元。原告再婚后于2014年5月4日又生育一女。另查,原告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份,月平均收入为6733元。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主张现工资收入降低,原先约定的每月1200元抚养费过高,现无力支付,但根据原告单位出具的原告收入情况证明,原告虽调换工种,收入较原来有所下降,但就其总的收入情况看,支付被告每月1200元抚养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绍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