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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阳高村。法定代表人陈露,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肖应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4元,由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玉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