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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与金联科技(金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金联科技(金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隔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联科技(金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联科技(金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联科技(金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昆山鑫斯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庆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