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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一×、云二×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一×,云二×,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云一×。申请执行人云二×。法定代理人云三×。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云一×、云二×与被执行人刘××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武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