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一×、云二×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一×,云二×,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云一×。申请执行人云二×。法定代理人云三×。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云一×、云二×与被执行人刘××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武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