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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6号朱春梅与新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梅,新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朱春梅。委托代理人沈国军,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地址新田县龙泉镇新华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谭宁锋,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竹娟。委托代理人谢高展,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梅与被告新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梅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春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春梅负担。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小华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