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峰喜与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喜,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王峰喜,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喜与被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峰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峰喜负担。审判员 原本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