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明勇与盼盼安居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明勇,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大石桥市水源镇。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营口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前沟村,法定代表人:钟赞耀。委托代理人康晓东,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张明勇与被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勇与被告诉讼代理人康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月12日晚17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被认定为六级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六级工伤应当由被告申请,以原告方本人的工资为标准,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原告方只得到了25497.60元的经济补偿,差额部分有23526.4元被告没有给付,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该差额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明勇于1997年进入被告公司,任转印工。2013年1月12日17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眼多处受伤及左眼失明,经大石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伤残程度鉴定认定为六级伤残。另查:原告张明勇2012年月平均工资为3064元,其于2014年4月实际收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497.6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笔录,大劳仲裁字(2014)第93号仲裁裁决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接收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勇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工伤,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原告无法足额受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就被告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进行举证。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春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