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汉富与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富,孙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富,男,49岁。被执行人孙立强(曾用名孙宏伟),男,31岁。本院在执行张汉富申请执行孙立强(曾用名孙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汉富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立强(曾用名孙宏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