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孝平与王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平,王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吴孝平,农民。被告王思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平诉被告王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