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文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文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00号原告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嘉青。委托代理人唐俊生,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