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吴住松、江碧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吴住松,江碧玉,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8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吴住松,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江碧玉,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吴住松、被告江碧玉、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1972202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住松、被告江碧玉、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22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住松、被告江碧玉、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72202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