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故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洪绪与焦海博、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绪,焦海博,张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绪。被执行人:焦海博。被执行人:张桂兰。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洪绪与被执行人焦海博、张桂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海博、张桂兰名下银行存款18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