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洪绪与焦海博、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绪,焦海博,张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绪。被执行人:焦海博。被执行人:张桂兰。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洪绪与被执行人焦海博、张桂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海博、张桂兰名下银行存款18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