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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百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百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钟明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沈路。法定代表人:才凤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左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