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葛业照与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业照,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葛业照。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黄舒,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葛业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