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成才与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才,董启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596号原告赵成才,男性,年龄43。被告董启林,男性,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才诉被告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