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硕诉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硕,张彦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家硕法定代理人胡海华(系张家硕母亲),被告张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硕与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硕承担。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