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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硕诉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硕,张彦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家硕法定代理人胡海华(系张家硕母亲),被告张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硕与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硕承担。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