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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联忠诉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忠,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米易行初字第7号原告王联忠。被告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挂榜集镇。法定代表人杜华健,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鑫,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联忠不服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白马镇人民政府关于王联忠信访问题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联忠以当时未得到相关组织的程序告知,现还需继续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之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联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联忠负担。审判长  王锡怀审判员  何子忠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