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闽生与苏海红、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闽生,苏海红,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983号申请执行人李闽生,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海红,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莲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闽生与被执行人苏海红、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海红、龙岩市广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49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成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