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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秋岭申请执行谢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内执字第432号谢东林:你与刘秋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内后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秋岭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刘秋岭给付工资款人民币107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刘秋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3)负担案件受理费236元,申请执行费6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户名: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3591xxxxxxxxx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