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洪喜与陈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喜,陈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670号原告杨洪喜,农民。被告陈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喜与被告陈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喜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洪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洪喜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