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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洪喜与陈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喜,陈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670号原告杨洪喜,农民。被告陈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喜与被告陈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喜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洪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洪喜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