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恩平市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恩平市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恩平���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君,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恩平市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恩平市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河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05)台法经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及(2007)台法经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递交《错案纠正再审申请书》,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05)台法经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及(2007)台法经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2、依法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适合的人民法院再审本案;3、恢复确认本案案由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仙河公司与曾某亲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曾某亲返还仙河公司“经营权转让”费人民币862193.60元;赔���税金、年审资源费75853.60元、赔偿投入基建机械费用损失377725.79元,共计人民币1315772.71元。本院审查认为:仙河公司因与曾某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台法经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仙河公司不服该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10月20日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作出(2006)台法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7年6月4日,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台法经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仙河公司的再审申请。仙河公司仍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台法经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江检民抗字(200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江中法民监字第4号《复函》,对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不予受理。仙河公司在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及本院作出不予受理,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后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仙河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综上所述,仙河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再审申请人恩平市仙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