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终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磊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009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磊,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陈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27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对该行政起诉是否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陈磊于2015年3月18日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陈磊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朝政房征字(2014)3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的依据是被起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京建函(2012)43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确认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的请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陈磊认为,北京市住建委作出的《批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诸多规定,主要理由为:1、北京市住建委不具有确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的法定行政职能;2、此项目是拆迁回迁项目,不属于可进行房屋征收项目范畴;3、该建设项目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北京市住建委仅依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市国土局《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轻率认定该项目符合征收条件未尽认真审核义务;5、《批复》不符合行政公文规范,不属于正式公文。据此,陈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北京市住建委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京建函(2012)43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确认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的请示﹥的批复》。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住建委作出的《批复》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不在该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裁定对陈磊的起诉不予受理。陈磊不服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5)海行初字第00274号行政裁定书,其上诉理由同其在一审法院的起诉理由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磊对北京市住建委提起请求撤销北京市住建委作出的《批复》的行政诉讼,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当由北京市住建委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住建委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中路xx号院x号楼,属于一审法院的辖区,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27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娈书 记 员 贾文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