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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紫一与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紫一,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杨紫一,女,汉族,住什邡市皂角。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杨紫一申请执行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旌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3月24日,旌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什邡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紫一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杨平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由杨平一次性给付杨紫一14076元赔偿款,并由杨平承担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旌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