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文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文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龙园路20号中亿阳光豪庭B幢,组织机构代码55200909-7。法定代表人兰翠英,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先进,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焱,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市腾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