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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苗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苗某,男,生于1985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被告林某,女,生于1985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原告苗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查明,原告苗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2212部队的现役军人,被告林某系地方人员。在本次起诉前,原告所属军队的政治部门未对原告离婚一事进行调解,也未出具同意原告离婚或调解无效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苗某作为现役军人,其起诉离婚未依照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为巩固国防,维护军人形象,根据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褚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