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苏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苏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苏某某已预交),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