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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丙臣与许元、曹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丙臣,许元,曹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崔丙臣,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元,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红涛,又名曹飞虎,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元,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丙臣诉被告许元、曹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丙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崔丙臣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