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丙臣与许元、曹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丙臣,许元,曹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崔丙臣,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元,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红涛,又名曹飞虎,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元,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丙臣诉被告许元、曹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丙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崔丙臣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