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秋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秋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雷,经理。地址:涿州市。被告孙秋红,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秋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孙秋红名下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XXX号XX商城房产一套,原告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刘永名下车牌号为京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冀FXX**的雅阁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涿州万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秋红名下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XX号XX商城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