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守松与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朱守松,无业。被告:窦龙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松诉被告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守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守松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