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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守松与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朱守松,无业。被告:窦龙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松诉被告窦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守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守松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