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商××与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商××,女。被执行人孙××,男。申请执行人商××与被执行人孙××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