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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广州与承德县甲山镇皇庄村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州,承德县甲山镇皇庄村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刘广州。被告承德县甲山镇皇庄村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州与被告承德县甲山镇皇庄村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州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