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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西海与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刘西海。被执行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沣初,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西海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西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经依法核算,被执行人陕西秦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本案案款共计33490元、应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403元。现本院已将前述款项执行到案,并已将案款3349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西海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