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曲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夏春英与章本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英,章本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夏春英。委托代理人吉达山。被告章本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55号5幢。代表人崔广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英诉被告章本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春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春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春英负担。审判员 曹凤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