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宝琴诉林小云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宝琴,林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5号原告林宝琴,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小云,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琴与被告林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小云购置的座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海滨路南侧晓翠花园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林宝琴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塔)房屋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林宝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林小云购置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海滨路南侧晓翠花园房屋预查封(查封标的为人民币909000元);二、对担保人林宝琴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塔)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