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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张炳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张炳林,刘增兰,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代表人:侯曰君。被告: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被告:张炳林。被告:刘增兰。被告: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告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张炳林、刘增兰、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张炳林、刘增兰、诸城市昊宝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06元,减半收取1214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64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郭淑娟人民陪审员  夏立本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