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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守杰与被告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杰,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1732号原告冯守杰,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号守信农资经销站。被告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麒麟镇麒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伊海红。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冯守杰与被告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生产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涉及的产品销售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