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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江科申请宣告古淑琼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科,古淑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特字第5号申请人江科,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忠,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古淑琼,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江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古淑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及其户籍所在地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古淑琼仍无踪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志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昌林、代理审判员陶明军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江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科称:被申请人古淑琼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1996年1月18日古淑琼在去石油公司上班后无故失踪,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古淑琼死亡。申请人提交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1、申请人江科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各1份;2、被申请人古淑琼户籍证明、户口簿各1份;3、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复印件1份;4、荣县人民法院(2001)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1份;5、1996年1月18日荣县公安局旭阳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复印件1份;6、2000年11月9日荣县旭阳镇附南街居委会证明复印件1份;7、1999年2月1日四川石油集团荣县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8、吴松柏、李锋、吴雄证词各1份。经审查:被申请人古淑琼与申请人江科系母子关系。1996年1月18日古淑琼在去石油公司上班后无故失踪,并向荣县旭阳镇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查找,仍无被申请人古淑琼的下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古淑琼在上班后失踪、经多方查找无其消息的事实,有荣县公安局旭阳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荣县旭阳镇附南街居委会证明、四川石油集团荣县有限公司证明、吴松柏、李锋、吴雄证词予以证实,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无消息,对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申请宣告古淑琼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古淑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志中审 判 员  王昌林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