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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商事纠纷案件,原告澳帝公司诉求货款3502428.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73799.2元。被告辉煌公司提出的是级别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准》,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澳帝公司的住所地不在该院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据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辉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准》的规定,裁定驳回辉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辉煌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安市,诉讼标的额未超过800万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澳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澳帝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以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超过800万元,故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系对本案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准》的相关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审原告澳帝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不属福建省泉州市辖区,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