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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申请执行祥符电料行行政征收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祥符电料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祥行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法定代表人:毛洪伟,��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干部。被执行人:祥符电料行。负责人:孙纪英。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以被执行人祥符电料行未及时缴纳2010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关于对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法改收费(2007)1360号)的规定,作出了(2014)开城管征决字第07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征收内容如下:限祥符电料行于2014年12月4日前到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交纳2010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70元(15元/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作出的(2014)开城管征决字第07号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作出的(2014)开城管征决字第07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祥符电料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祥符电料行,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人民币870元;二、被执行人祥符电料行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辰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