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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留记诉郭新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记,郭新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84号原告王留记,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东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新力,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严跃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记诉郭新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留记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记撤回对被告郭新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留记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裴 蓓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