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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占家、费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占家,费良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33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占家,男,汉族,农民。被告费良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占家、费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