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德花与韦宜高人人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花,韦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韦宜高,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德花与韦宜高人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宜高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齐宣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