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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17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一时思想混乱产生离婚的念头,经过思考,为了孩子和家庭自愿撤回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晓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人民陪审员  郭怀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