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罗毅与重庆科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重庆科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罗毅,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科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13号3幢商附80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与被告重庆科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科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毅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磊 来自: